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116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兵,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树荣。
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步行街店。
负责人:陶乃新。
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菏泽泙湖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步行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