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65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王思忆。
被告:温州市瓯海景山瀚诚茶叶店。
经营者:潘国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温州市瓯海景山瀚诚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