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37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新壹加壹量贩,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经营者:苏彦惠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新壹加壹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7日以考虑整体案件安排、诉讼成本及调解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