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25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生,该公司执行董事,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许金辉,女,汉族,1997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