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臣,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夏青松,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云章,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柯惠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峰臣的起诉。
本院认为,柯惠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刘峰臣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惠忠撤回对刘峰臣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由柯惠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