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柯惠忠与刘峰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00051号
案件名称柯惠忠与刘峰臣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惠忠,刘峰臣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柯惠忠,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峰臣,男,汉族,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代理人:夏青松,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云章,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柯惠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峰臣的起诉。

本院认为,柯惠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刘峰臣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柯惠忠撤回对刘峰臣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由柯惠忠承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