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715号之一原告: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桂月路硅动力.深圳市低碳科技示范园(星河工业区)A7栋2楼,组织机构代码55987709-X。
法定代表人:刘光辉。
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诠智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85号A栋三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孔观生。
委托代理人:钟明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诠智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255620.1)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海通机器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