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颜永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涵。
被告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碧兴园小区2号楼2802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
原告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威控睿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太尔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原告赵继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