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民终28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石志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张月,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长盛食用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石志龙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长盛食用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石志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月,被上诉人长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长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志龙在一审提起诉讼称:石志龙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于2014年5月21日获得“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
长盛公司未经许可,在明知涉案专利存在的情况下,制造、宣传、销售的“程控装袋窝口插棒自动流水线”,该设备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冲击了涉案专利产品的销售市场和价格体系,给石志龙造成巨大损失。
请求法院判决:一、长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销毁现有成品、半成品、专用模具及宣传资料;
二、长盛公司赔偿石志龙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三、长盛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认定:石志龙于2013年1月25日申请,于2014年5月21日获得“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
其权利要求为:1.一种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其组成包括:机架,所述的机架连接带有动力驱动和PLC编程控制系统的传送系统,所述的传送系统连接递袋系统,所述的递袋系统连接一号机械手,所述的一号机械手与二号机械手、三号机械手配合使用,所述的二号机械手连接插棒系统,菌棒整理系统连接所述的插棒系统,所述的插棒系统连接排袋推出系统,所述的传送系统包括所述的机架,所述的机架通过主动轮轴承座连接一号平带轮,所述的一号平带轮通过平带连接二号平带轮,所述的一号平带轮与所述的二号平带轮之间装有筒型板带,所述的机架连接减速电机,所述的减速电机输出轴连接一号链轮,所述的一号链轮通过链条连接二号链轮,所述的二号链轮与所述的一号平带轮均装在转轴上,所述的一号平带轮连接平板带,所述的机架连接台板,所述的台板连接靠板,所述的主动轮轴承座与所述的一号平带轮之间装有主动轮轴承,二号平带轮通过随动轮轴承座连接所述的机架,所述的二号平带轮与所述的随动轮轴承座之间装有随动轮轴承,所述的递袋系统包括台板,所述的台板连接挡袋板,所述的挡袋板连接接近开关,所述的机架连接递袋气缸,所述的递袋气缸通过活杆连接弧形板,所述的递袋气缸连接一号电磁阀,所述的挡袋板置于筒型板带的前方,其特征是:所述的一号机械手包括装在筒内的空心旋转轴,所述的空心旋转轴连接三号链轮,所述的空心旋转轴连接通瓦座,所述的通瓦座内装有旋转轴承,筒壁连接一号扛杆,所述的一号扛杆上端连接一号弧形夹片,所述的一号扛杆通过一号连杆连接一号拉杆,所述的一号拉杆连接带有联轴器轴承的联轴器,所述的联轴器连接二号筒夹气缸,所述的三号链轮通过二号链条连接四号链轮,所述的二号筒夹气缸连接所述的一号弧形夹片,一号筒夹气缸通过框架连接旋转气缸,所述的旋转气缸连接所述的空心旋转轴,所述的旋转气缸连接二号电磁阀和三号电磁阀;
所述的二号机械手包括靠板和二号弧形夹片,所述的靠板连接台板并固定,所述的二号弧形夹片连接二号扛杆,所述的二号扛杆通过二号连杆连接二号筒夹气缸,所述的二号扛杆与所述的二号筒夹气缸均连接固定在滑架上,所述的滑架连接一号滑套和取袋气缸,所述的取袋气缸与滑杆连接框架,所述的二号筒夹气缸连接四号电磁阀,所述的取袋气缸连接五号电磁阀;
所述的三号机械手包括起落板,将所述的起落板穿到二号滑套和起落铁块的中心孔中,所述的二号滑套连接一号支架,所述的起落铁块连接一号插杆,预下降气缸反向连接二次下降气缸,所述的预下降气缸的活杆连接一号连片和所述的一号插杆,所述的一号支架连接二次下降气缸,所述的起落板通过合页轴连接所述的一号支架,所述的合页轴控制连接角卡,所述的角卡连接三号扛杆并固定,所述的三号扛杆通过三号连杆连接角卡气缸,所述的合页轴与所述的起落铁块搭接连接,限位铁块限制所述的起落板的运动,所述的限位铁块连接所述的一号支架,所述的一号支架与所述的台板垂直连接,所述的角卡气缸连接六号电磁阀,所述的预下降气缸连接七号电磁阀,所述的二次下降气缸连接八号电磁阀。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菌棒整理系统包括振动盘,所述的振动盘连接螺旋跑道和电磁铁的活动端,电磁铁线圈装入电磁铁固定端内,所述的电磁铁固定端连接电磁铁底座,所述的振动盘与所述的电磁铁底座之间装有条形斜铁,所述的电磁铁底座连接台板,所述的振动盘的出料口连接菌棒滑道,所述的菌棒滑道连接存棒筒通过三号支架固定在所述的台板,所述的菌棒滑道连接左护板和右护板,菌棒在所述的菌棒滑道与存棒筒中滑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插棒系统包括二号支架,所述的二号支架连接三号滑套,所述的三号滑套连接二号插杆,所述的二号插杆通过二号连片连接插棒气缸,所述的插棒气缸连接所述的二号支架,所述的二号支架垂直连接台板。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排袋推出系统包括推板,所述的推板连接推出气缸,所述的推出气缸连接台板,所述的台板连接左右挡板,所述的推出气缸连接十号电磁阀,所述的左右挡板连接所述的台板,所述的台板和框架装在外包装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菌袋的递口、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其特征是:所述的动力驱动和PLC编程控制系统包括电气控制箱,所述的电气控制箱连接操纵按钮盒,所述的操纵按钮盒连接压力开关,所述的压力开关连接储气筒,所述的储气筒通过高压气管连接压缩空气减压器,所述的压缩空气减压器通过主气管分别连接一号电磁阀、二号电磁阀、三号电磁阀、四号电磁阀、五号电磁阀、六号电磁阀、七号电磁阀、八号电磁阀、九号电磁阀、十号电磁阀,电闸通过电线连接开关稳压电源,所述的开关稳压电源连接所述的PLC微电脑控制器,所述的PLC微电脑控制器通过信号线连接控制按钮、所述的接近开关、所述的压力开关,二号继电器连接电磁铁线圈,减速电机连接一号继电器。
6.一种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的方法,其特征是:传送系统使菌袋沿A-B方向运动给递袋系统递袋,传送系统和递袋系统呈90度安装,递袋系统将菌袋依次由B向C,向一号机械手递进,同时将一号机械手内窝完口的菌袋顶出一个袋位;
一号机械手将其内的菌袋、定位夹紧,并旋转;
三号机械手辅助配合一号机械手通过预下降一号插杆,使其端部降于菌袋塑料袋口内、菌料中心孔的入口处,三号机械手收拢并握紧袋口,使得被握住的塑料袋口缠绕在一号插杆较细的端部,二次下降气缸动作驱动一号插杆,将缠绕在端部的塑料袋口,向袋内培养料中心的孔洞内部带去,然后一号机械手执行垂直反向转动,被缠绕在一号插杆端部的袋口得以脱开,一号插杆全部拔出,三号机械手回位;
一号机械手打开也回位,完成了窝袋口的加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的方法,其特征是:一号机械手动作的同时,二号机械手移动过来将被顶出的菌袋抓走,继续向C方向移动到二号插杆下方,二号插杆通过布满菌棒的存棒筒做向下运动,向下运动的过程中带走一个菌棒、并将这个菌棒插向其下方的菌袋中心孔中,进行插棒加工,二号机械手移动的同时将上次插棒完成后的菌袋顶出,被顶出袋依次呈单排状、继续向C方向移动,排袋推出系统将其前方的菌袋排、推进菌框,菌棒整理系统将放于振动盘中的、零乱的菌棒整理缕顺后供插棒系统使用;
动力驱动和PLC编程控制系统为系统提供动力驱动,控制整个流水线系统的动作配合。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信息显示,该专利已缴纳第三年年费,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
尚志市车斌菌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9日,法定代表人车斌,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食用菌菌种生产、销售;
一般经营项目:菌用物资、菌用设备销售(法律、法规规定须审批或许可的项目除外)。
2013年7月1日,甲方黑龙江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乙方石志龙、车斌就在东宁经济开发区建设食用菌菌包自动化生产线建设项目签订《合同书》,双方主要约定:计划总投资2000万元,建设年产量200套菌种自动化生产线;
甲方租赁给乙方厂房一栋,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租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
生产期间,乙方不提出合同终止,甲方无权终止合同;
如乙方中途停产,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协助乙方申请办理本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证照登记手续,产权转移手续的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落实好国家、省市以及东宁县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乙方应确保项目于2013年9月1日正式投入生产;
乙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和东宁县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乙方需在东宁注册经营,以当地注册公司的名义销售。
东宁县飞月食用菌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6日,法定代表人石志龙,经营范围为食用菌机械设备研发、设计、制作与销售。
2014年4月28日,东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该公司出具《备案通知书》,确认其提交的备案清算组成员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
清算组负责人石志龙。
长盛公司的宣传资料记载:第五代新自动化装袋、插棍、窝口程控设备,自动进盒、自动菌包压紧、自动菌包出盒、自动菌包至托盘输送、自动托盘旋转、自动菌包窝口;
CZWCD-五-X3型程控装袋呙口插棒自动流水线;
CZJWCL-6D-6型程控箱,自动窝口、自动输送、自动菌棒梳理、自动菌棒输送、自动插棒、自动菌包出盒;
ZCZZWCL-6D-13型第六代13项组合式程控自动化装袋窝口插棒流水线设备,自动进盒、自动菌包压紧、自动菌包出盒、自动菌包输送、自动拧口、自动插口、自动传送、自动菌棒梳理、自动菌棒转送、自动插棒、自动转送、自动装框、自动菌框输出;
JXKCWCX-1型精小款程控窝口插棒机。
长盛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参加了牡丹江木耳节展会,于2014年10月22日至23日在天津参加了展会,展出了被诉侵权产品组合式程控自动化装袋窝口插棒流水线设备。
该产品具有机架,机架连接带有动力驱动和线路板配电柜的传送系统,传送系统连接递袋系统,递袋系统连接插棒系统,插棒系统连接菌棒整理系统,具有传动链条、定位卡盒、接近开关、排气空心轴、扶正抽气轴、旋转电机、传动皮带、窝口插杆、硅胶板、硅胶夹杠杆、台板、振动盘、螺旋跑道、电磁铁活动端、电磁铁线圈、电磁铁固定端、电磁铁底座、条形斜铁、菌棒滑道、存棒筒、左右挡条、伺服电机、滑架、滑套等装置,不具有一号筒夹气缸、二号筒夹气缸、联轴器轴承、取袋气缸、一次下降气缸、二次下降气缸、限位铁块、电磁阀等装置。
2015年4月20日,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收取石志龙5万元代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石志龙的涉案X“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是:长盛公司是否侵害石志龙的涉案X“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涉案专利为“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根据其权利要求书,涉案专利包括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该系统的工作方法两部分,权利要求1为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即产品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权利范围最大,权利要求2至5为其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
权利要求6为方法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权利范围最大,权利要求7为其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在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至少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与一号筒夹气缸、二号筒夹气缸、联轴器轴承、取袋气缸、一次下降气缸、二次下降气缸、限位铁块、电磁阀等装置相关联的技术特征。
虽然被诉侵权产品实现的功能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但使用的技术手段缺少涉案专利的多个技术特征,不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对涉案专利进行简单替换,二者达到的效果是否基本相同亦缺少证据证明,二者既不相同亦不构成等同。
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产品运行时,装入部分菌料的菌袋在定位卡盒中随上层链条运动方向行走,排动定位,排气空心轴、扶正抽气轴与固定在轴套上的4片橡胶夹同时下降并旋转,接近已经定位的菌袋,橡胶夹捋顺菌袋上半部的空袋部分,排气空心轴冲压空袋进菌包,同时排出菌袋内的空气,随后,排气空心轴、扶正抽气轴及橡胶夹旋转上升回位。
将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进行比对可知,被诉侵权产品至少不具有涉案专利中三号机械手收拢并握紧袋口,使得被握住的塑料袋口缠绕在一号插杆较细的端部的方法步骤,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
石志龙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有多个分立元件来达到一号机械手和三号机械手的窝口功能,链条上的带袋、定位、卡盒效果等同于二号机械手,整体设备功能、效果和方法一样,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主张,与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不符,不成立。
鉴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界定的权利范围最大,限定的保护范围最宽,在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无需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从属权利要求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涉案专利的方法发明部分,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系描述前述菌袋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工作时的步骤和方法,并不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石志龙关于有权利证书就能证明是新产品,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张,与法相悖,不成立,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石志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石志龙负担。
判后,石志龙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不应仅以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来判定二者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长盛公司存在故意侵权行为。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长盛公司负担。
长盛公司庭审中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石志龙的涉案X“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
本案中,判定长盛公司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应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石志龙的涉案X“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判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石志龙涉案X“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记载,涉案专利包括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该系统的工作方法两部分,权利要求1为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为该系统工作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作为涉案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相比,保护范围最大。
本案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首先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分别落入涉案专利权中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即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分别包含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一审判决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造及方法的技术特征的认定予以认可。
石志龙上诉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相比,虽然存在差异,但原理相同,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利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原理,并不属于判断等同特征的考量因素。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X“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虽然均能实现递袋、窝口、理棒、插棒等功能和效果,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是以权利要求1记载的通过一号筒夹气缸、二号筒夹气缸、联轴器轴承、取袋气缸、一次下降气缸、二次下降气缸、限位铁块、电磁阀等手段实现其功能的,该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手段存在较大差异,该差异亦非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X“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6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运行方法亦存在显著不同,至少不具有涉案专利中三号机械手收拢并握紧袋口,使得被握住的塑料袋口缠绕在一号插杆较细的端部的方法步骤。
综上,石志龙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6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等同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以上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X“全自动菌袋的递袋、窝口、理棒、插棒、装框系统及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石志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