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902号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松,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巨星视听歌城,住所地徐州市。
经营者:张言彩。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巨星视听歌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