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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82号
案件名称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82号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

代表人:小厄内斯特·W·托莱恩(ErnestW.Torain,Jr.)。

委托代理人:郝文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小春,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寿益强。

委托代理人:XX,系上海市金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系上海市金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童慧。

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与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文博、屈小春与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梁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向本院提出申请,三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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