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082号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
代表人:小厄内斯特·W·托莱恩(ErnestW.Torain,Jr.)。
委托代理人:郝文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小春,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寿益强。
委托代理人:XX,系上海市金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鹏,系上海市金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童慧。
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与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文博、屈小春与被告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梁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向本院提出申请,三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海威顺商用机器有限公司、沈阳市富仕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80元,减半收取4440元,由原告浦瑞玛柯FEG有限责任公司(PREMARKFEGL.L.C.)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