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4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经济区美宜家超市,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赵兰庄村北头。
经营者:肖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经济区美宜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