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18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梦博针织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皮具城8栋101号。
经营者周贯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梦博针织品商行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梦博针织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梦博针织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刘爱军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