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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美公司)与被告李丽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陕02民初34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美公司)与被告李丽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丽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初34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威,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美公司)与被告李丽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流行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李丽威已经死亡,原告未提供李丽威继承人的情况。

本案亦不属于应当等待被告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形。

原告流行美公司对李丽威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被告应当明确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李丽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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