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初34号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珠路206号。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威,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行美公司)与被告李丽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流行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李丽威已经死亡,原告未提供李丽威继承人的情况。
本案亦不属于应当等待被告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情形。
原告流行美公司对李丽威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被告应当明确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李丽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