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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贵剑与南京议和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2民初1号
案件名称沈贵剑与南京议和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贵剑,南京议和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号原告:沈贵剑,系慈溪市宏昌机械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卢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联章,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议和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熊震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以良,该公司主管。

被告:永康市新普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钱莉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贵剑与被告南京议和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新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贵剑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贵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贵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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