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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书堂、中山市百年九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潍知初字第489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书堂、中山市百年九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高书堂,中山市百年九阳电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市百年氿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知初字第489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书堂,原系潍坊市丰华商城A座1045号房一楼潍坊工业品商城书堂家电批发中心业主。

被告:中山市百年九阳电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市百年氿阳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山市南头镇保民二街**号前面首层。

法定代表人:屈华珍,董事长。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书堂、被告中山市百年九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高书堂原经营地点已另注册了他人,原告提供的高书堂的住址不存在,造成案件无法送达,应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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