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初82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康利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
法定代表人:江宏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衢州市康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衢州市康利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