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62号之二原告:金安新。
委托代理人:吴燕滨,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伍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安新诉被告嘉兴市尚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以寻求其他解决途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安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金安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