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初6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冠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金钰大都会一期1-101-134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松山区冠东亲子梦工厂百货经营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冠东百货商场内三楼。
经营者何大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冠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松山区冠东亲子梦工厂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在起诉状中所提供的二被告信息无法向二被告直接或留置送达,且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告送达。
本院认为,因无法通知被告赤峰市冠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松山区冠东亲子梦工厂百货经营部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赤峰市冠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松山区冠东亲子梦工厂百货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