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03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大唐阿高食品商店,住所地:诸暨市。
经营者:柳华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大唐阿高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