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2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洪发鞋帽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单洪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崇川区洪发鞋帽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