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景华南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济市北城张雅综合超市,住所地永济市振兴西街1号旁,店铺名张雅综合超市。
经营者:张雅 本院在执行宁波三A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济市北城张雅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晋08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及其他费用1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5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3月5日,2021年5月31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并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无发现。
五、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性保险情况无发现。
六、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贾敏(150××××3703)做了终本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执行标的13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