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修昌珉。
委托代理人:黄兴辉,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修光华,系修昌珉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旺。
委托代理人:刘巍,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庆娟,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王录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巍,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芳芳,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修昌珉因与被上诉人陈正旺、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修昌珉的委托代理人黄兴辉、修光华,被上诉人陈正旺的委托代理人刘巍、赵庆娟,被上诉人潍坊凯德豪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巍、郝芳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