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24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号(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诉讼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知识产权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嘉鑫,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蓉,广东笃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简臣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8幢707号。
法定代表人:刘许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利惠公司为与被告广州市简臣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5月16日,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