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50号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268号4层1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家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顺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南门畈四组。
法定代表人:潘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蕲春顺和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