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36号之一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5800GranitePkwy,Suite600,Plano,Texas,UnitedStates(美利坚合众国。
授权代表人:HarryVolande,该公司执行副总和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郭宇航,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丽莹,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下应北路717号)。
法定代表人:钱高法,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9400元,由原告SiemensProductLifecycleManagementSoftwareInc.(西门子产品生命周期管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