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1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门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磊华烟酒副食部,经营者贾维国,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计生委对面A(华磊烟酒副食批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磊华烟酒副食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