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490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南昌社区南昌健裕第二工业区B栋401。
法定代表人柯镇文。
被告陈伟霞,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伟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