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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340号
案件名称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340号申请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黎刚。

委托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悦,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

被申请人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峰、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爱康网健康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包括“美东团检报告平台软件”、“美东企业客户预约体检平台软件”、“美东综合信息管理软件”、“企业在线预约系统”等系统和相应的数据库文件)的代码、程序、文档及调用的数据库文件,保全由被申请人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的“圣嘉门诊体检系统”软件的代码、程序、文档及调用的数据库文件。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体检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包括“美东团检报告平台软件”、“美东企业客户预约体检平台软件”、“美东综合信息管理软件”、“企业在线预约系统”等系统和相应的数据库文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文档及上述软件所调用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二、保全由被申请人上海圣嘉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的“圣嘉门诊体检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文档及上述软件所调用的相应数据库文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陈瑶瑶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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