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097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七里港千客隆自选店。
经营者徐华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七里港千客隆自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8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