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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91民初2708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91民初2708号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公路20号2层202内1500室。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28楼2819号。

法定代表人潘世峰。

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萝卜特公司)诉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峰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董淼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余存江、人民陪审员钟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萝卜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德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奇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萝卜特公司诉称,被告在其网站上故意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游戏软件飞镖大师,并供其网站用户下载。

原告是专门从事手机游戏开发的公司,原告的主要收入来自用户通过手机下载相应游戏作品的付费。

涉案作品是原告积聚专业手机游戏开发团队的整体力量开发完成的。

原告为创作该游戏作品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被告的上述行为致使原告的正常下载受到严重冲击,从而严重影响原告的市场份额和收入。

被告未得到原告的许可,即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作品,构成对原告就其作品所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被告奇峰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向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令公司)颁发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0346715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圣火令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游戏软件[简称: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V1.0,开发完成日期:2011年2月15日,首次发表日期:2011年2月28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

2014年1月1日,圣火令公司作为授权人向作为被授权人的快乐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米公司)出具《授权书》,将《飞镖大师》等游戏软件作品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快乐米公司,快乐米公司有权以任何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

快乐米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游戏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圣火令公司确认《授权书》签署日之前,圣火令公司已发现的侵权行为以及以圣火令公司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快乐米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并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快乐米公司有权将此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

本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圣火令公司发出终止授权止。

2015年1月1日,快乐米公司作为授权人向作为被授权人的萝卜特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圣火令公司授予的上述游戏软件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传播使用所必要的复制权、发行权等非独家授权予萝卜特公司;

同时,快乐米公司同意将上述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萝卜特公司,萝卜特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快乐米公司确认《授权书》签署日之前,快乐米公司已发现的侵权行为以及以快乐米公司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萝卜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萝卜特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本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至快乐米公司发出终止授权止。

同日,圣火令公司出具《声明》,确认其同意快乐米公司将上述游戏的侵权维权权利、诉讼权利独家授权给萝卜特公司,萝卜特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对任何侵犯上述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同时确认该声明出具日之前,圣火令公司已发现的侵权行为以及以圣火令公司名义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均可由萝卜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相关诉讼,萝卜特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获得相关诉讼案件所判赔(或和解)的全部数额。

2013年12月27日,圣火令公司的代理人李德睿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孙亮及公证员助理郑甲午的监督下,李德睿使用公证处电脑主要进行了如下操作:1、登录互联网,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主办单位名称”项下输入“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询;

2、点击页面中的“ 庭审中,本院拆封(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089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将光盘插入法院电脑。

因游戏须安装至装有安卓系统的手机,经本庭确认,连接原告萝卜特公司代理人手机,将相关文件复制至该手机后进行安装。

安装完毕后打开游戏,游戏界面中显示图形及“colorme”字样。

原告向法庭演示完毕上述游戏后,另行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游戏数据包装入手机,安装完毕后打开游戏。

游戏运行过程中,显示有权利声明:“本游戏软件系圣火令公司独立开发软件。

圣火令公司对该软件的全部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名称、软件源代码、音乐、视觉效果、运行方式等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全部权利……”经比对,该游戏与上述“飞镖大师(加强版)1.3”在游戏画面、玩法、操控方式等主要特征方面均相同。

另查明, 图形系快乐米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在第41类服务项目(包括提供在线游戏)中使用。

快乐米公司在其网站(www.colorme.com)中销售涉案游戏,下载需支付8米币(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书》、《声明》、游戏软件包、(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7089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第5654089号商标注册证、快乐米公司网站游戏下载页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就本案相关问题,依次认定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享有“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V1.0”计算机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款“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之规定,在没有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所举证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V1.0”游戏运行时显示的“权利声明”,能够相互印证并证明圣火令公司系“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V1.0”的著作权人。

根据圣火令公司与快乐米公司、快乐米公司与原告萝卜特公司之间的《授权书》及圣火令公司的《声明》,原告萝卜特公司获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获得侵权赔偿。

二、关于被告是否实施侵害原告就诉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的问题。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规则,主要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

本案中,首先,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计算机软件已经公开发表,并向社会公众销售,被告具有接触的可能性;

其次,经庭审比对,“飞镖大师(加强版)1.3”与“飞镖大师(BullseyeDarts)V1.0”在游戏画面、玩法、操控方式等主要特征方面均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飞镖大师游戏软件置于互联网中,使相关网络用户能够随意浏览并下载的行为,侵犯原告就诉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赔偿损失以及具体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就其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之规定,综合考虑涉案飞镖大师游戏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影响范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公证保全证据,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等因素,本院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成都奇峰纬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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