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8号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永亭,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天天有百货经营部。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楼5-26、1-6、21-25。
经营者:姜贤胜,男,汉族。
1971年12月20日,住浙江省淳安县姜家镇宏山路29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112204117。
委托代理人:黄良萍,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环北小商品市场天天有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4月21日,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