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6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昊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杨春香。
委托代理人何忠庆,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昊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