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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瑞昌市横港镇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赣04民初28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瑞昌市横港镇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瑞昌市横港镇华联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初2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

被告瑞昌市横港镇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横港镇莫家街。

经营者朱雁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昌市横港镇华联超市加盟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横港镇华联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瑞昌市横港镇华联超市加盟店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昌市横港镇华联超市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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