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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莱工业公司与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728号
案件名称汉斯莱工业公司与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汉斯莱工业公司,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28号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HENSLEY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

法定代表人约翰.费德勒,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法定代表人李克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经营者吴维祥,经营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与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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