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28号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HENSLEYINDUSTRIES,INC),住所地美国德克萨斯州。
法定代表人约翰.费德勒,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田晓东、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法定代表人李克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英,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经营者吴维祥,经营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城南环路东段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与被告日照顺德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莒南县玉泉挖掘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汉斯莱工业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