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96号原告:黄圣渊,男,住台湾地区新北市。
委托代理人:周清圆,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航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晏云栋,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万川,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萱君,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圣渊诉被告东莞市航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圣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圣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