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313号原告亚特兰蒂斯(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姚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陵县太阳岛便利商店,住所地高陵县泾渭镇西营村。
代表人王忠义,该便利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亚特兰蒂斯(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高陵县太阳岛便利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亚特兰蒂斯(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亚特兰蒂斯(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