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18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利,男,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长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