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喜洋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世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祖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育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飞达,男,住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群力。
上诉人广州市喜洋洋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喜洋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飞达以及原审被告广州市新大新番禺易发商厦有限公司(下称新大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93023××××.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而黄飞达、新大新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喜洋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喜洋洋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喜洋洋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是黄飞达与上诉人之间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的注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故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才具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黄飞达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黄飞达、新大新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喜洋洋公司的上诉理由,其住所地的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喜洋洋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喜洋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