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正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娟,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苏高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第二被告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胜,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原告常熟市林芝电热器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林芝电热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80元,减半收取7140元,由原告常熟市林芝电热器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