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知民初8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梁集乡鑫泰超市,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梁集乡梁集联社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09WKW243。
经营者:张红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梁集乡鑫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