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28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133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90号花园城商业中心185、187ABC铺。
负责人:高坂武史。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3号15层1521号。
法定代表人:陈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86号405房。
法定代表人:黄雄伟。
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遗漏涉案商标从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及被申请人恶意利用注册商标索赔这一事实,导致商标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错误。
故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所主张保护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已经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直接关系到对涉案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以及赔偿数额的判定等问题。
因此,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已经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事实属于案件基本事实。
在再审申请人一审时已明确对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问题提出质疑并因此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对该问题予以审查和回应,但二审法院并未查明该事实。
在该基本事实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直接判定本案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有违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花园城商业中心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