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2民初11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组织机构代码:60720072—X。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客隆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商贸城10号楼。
个体经营者:周忠华,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旺客隆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