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978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琳,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尚爱饭简餐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2号1层XL009(巷里巷外)。
经营者:谭新磊。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被告沙河口区尚爱饭简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
本院2021年6月17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同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