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652号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信丽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坤,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思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章。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诉被告长沙思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思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撤回对被告长沙思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天津市思齐职业培训学校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