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洪县世纪华联超市界集加盟连锁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投资人陈建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泗洪县世纪华联超市界集加盟连锁店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洪县世纪华联超市界集加盟连锁店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泗洪县世纪华联超市界集加盟连锁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泗洪县世纪华联超市界集加盟连锁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泗洪县世纪华联超市界集加盟连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