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泗洪县曹庙乡爱个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经营者:何小锋,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洪县曹庙乡爱个购超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苏1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该裁决,泗洪县曹庙乡爱个购超市应向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13执194号。
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13执194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