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07号原告:马井超,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春霞,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梁志,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是被告何春霞的儿子。
原告马井超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于同年5月23日依原告马井超的申请依法追加何春霞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后原告马井超因与被告何春霞和解,于同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井超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井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马井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