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180号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与鼓楼西路交口西北侧天越园17号楼2门402。
法定代表人张顺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红力,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明静,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佳和宜园2号楼1层117。
被告北京海源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305号L-1室。
法定代表人董本海,总经理。
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海源宏达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晟源泰瑞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