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初67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红。
被告宿城区建业路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加盟店。
法定代表人朱祖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城区建业路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加盟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城区建业路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城区建业路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加盟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国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城区建业路十字易买得购物中心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