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263号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林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琼、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
法定代表人徐伟鸿,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鳌峰顺达副食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
经营者陈性建。
委托代理人陈伙忠,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鹤上镇环东湖村东仓82号,身份证号码350182197811034338,系经营者儿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福州鳌峰顺达副食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鸿兴食品有限公司、福州鳌峰顺达副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润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